
能否保全境外财产的规定
时间:2024-05-23
当债务人拥有境外财产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保全境外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2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境外财产进行保全,但存在以下情形除外:
在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境外财产:
人民法院在受理保全境外财产的申请后,应及时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保全裁定书送达后,即日生效。债务人应当按照保全裁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司法拘留。债权人申请保全境外财产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有关机关。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有关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不予承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法院、有关机关申请保全境外财产。
人民法院保全境外财产后,债权人应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保全裁定失效。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转移、隐藏境外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藏境外财产的可能。法院经审理后,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债权人胜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提取、拍卖保全的境外财产,以其价款支付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恢复有关财产的现状。
保全境外财产是一项复杂且困难的工作。债权人在保全境外财产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在保全境外财产的過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常見問題:
對於這些常見問題,債權人應積極應對,採取以下措施:
建議债权人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慎重做出保全境外财产的决定。如果债权人对保全境外财产的程序、条件和风险没有充足的了解,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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