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案件财产保全流程规定
### 一、概述
为规范执行案件财产保全工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中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活动。
### 三、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在下列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要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有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危险的;
2. 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3. 法律规定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1.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 扣押、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3. 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转移、处分、隐藏财产等;
4. 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5. 其他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
### 四、申请财产保全
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
2. 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执行依据;
3. 证明符合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材料;
4. 申请执行标的数额证明;
5. 其他必要材料。
### 五、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
### 六、送达裁定书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应当立即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 七、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准予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根据裁定书的内容采取相应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 八、执行保全期限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决定延长保全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 九、财产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在以下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 执行完毕;
2. 申请人撤回申请;
3.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4.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 十、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擅自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 十一、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财产保全工作中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 十二、补充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篇 : 财产保全担保律师
下一篇 : 交通事故财产保全后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