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解释解与适用
时间:2024-05-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司法解释》)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规范财产保全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共九章五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条件 * 保全财产的申请和审查 * 保全财产的执行 * 保全财产的异议和复议 * 保全财产的解除根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该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的案件。这里所说的"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督促程序、执行程序和保全程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本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仲裁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主体的限制
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必须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非当事人不得申请财产保全。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条件和材料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符合以下条件的材料:
审查方式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包括:
审查完毕后,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包括准许保全、驳回申请或延长审查期限等。
《财产保全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执行程序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执行方式
法院准许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保全申请人、被保全申请人以及有关当事人。随后,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进行保全:
执行主体
执行财产保全的唯一合法主体是人民法院。法院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拍卖行等具有专门技术和资质的机构协助执行。
执行时效
财产保全的执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申请继续保全。
被保全申请人不服财产保全决定,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在收到保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超过期限不予受理。
异议的受理法院,为对财产保全决定享有监督权的上一级法院。异议的审理期为十五日。
被保全申请人也可以在收到保全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对财产保全决定享有监督权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的审理期为一个月。
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对于无法解除的财产保全,法院应当在解除保全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发出之日起三日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承担申请保全造成的损失的担保责任。
根据《财产保全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保全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造成被保全申请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保全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该司法解释的施行,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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