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销财产保全是否撤诉了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或执行中诉讼标的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目的是防止诉讼标的的转移、变卖、毁损或其他权利受损的行为发生,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有权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撤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解除对诉讼标的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是否撤销保全措施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保全财产的保全措施。对诉讼标的物的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防止一方向另一方转移、毁损、隐匿财产,或者变更财产状态,从而妨碍判决、裁定的执行,而采取的保全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措施。因此,撤销财产保全是不会撤销诉讼的。
撤销财产保全的条件有:
1、申请人必须是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
2、财产保全措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3、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所持有的证据、理由是真实的。
撤销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递交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2、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书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人民法院对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4、人民法院对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进行送达;
5、裁定生效后,人民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并不等于原告撤销了诉讼。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只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与诉讼本身是两回事。撤销财产保全措施后,如果原告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仍然可以继续提起诉讼。只有当原告撤回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诉讼才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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