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材料
时间:2024-05-23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开始前,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得到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等措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的一种法律制度。
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的紧迫危险; 2. 保全的数额不超过诉讼请求的数额; 3.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保全金额、申请保全的理由、证据情况等。 2. 证据材料: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的紧迫危险的证据材料,如银行账户流水、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3. 担保材料: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如保证书、银行保函、抵押合同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按照以下格式填写: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的紧迫危险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是以下形式: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担保材料可以是以下形式:
人民法院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 **形式审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2. **审查担保**:审查担保是否充分,担保手续是否齐全。 3. **审查证据**:审查证据是否充分证明有财产被转移、隐匿、变卖的紧迫危险。 4. **审查财产**:审查保全请求的数额与诉讼请求的数额是否相当。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以下裁定:
1. **准予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2. **不予保全**: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驳回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3. **裁定修改**: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但在担保、保全数额等方面与法定条件还有差距,裁定责令申请人补正或修改。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对被申请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采取相应措施,对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转移。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效力自裁定生效之日起开始,至诉讼结束时结束。
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解除、变更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对申请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的裁定。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其财产,以保证诉讼请求得到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人民法院会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准予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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