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函是申请人为了确保诉讼目的的实现,由其向法院提交的保证书,承诺如果申请保全被法院裁定不准或者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申请人将承担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赔偿财产保全所产生的相应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保全担保函责任承担人的确定,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 如果申请人是有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由该申请人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
- 如果申请人是没有经济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可以由其特有的保证人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被告都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因此需要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如果被告无力承担此项责任,则可以申请由符合条件的第三人代替承担。
在以下具体情形下,被告需要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
- 申请人恶意申请诉讼保全。即申请人恶意滥用诉讼保全制度,无正当理由地申请诉讼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 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即经法院审理查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胡搅蛮缠或恶意诉讼的。
- 申请保全被法院裁定不准。即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不符合保全条件,裁定驳回申请保全申请的。
如果被告被法院认定需要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则将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 向被申请人赔偿因保全措施给其造成的全部损失。
- 赔偿财产保全所产生的相应费用,如调查取证费用、保全物品费用等。
- 如果被告恶意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还可能构成间接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为了避免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函的责任,被告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积极应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保全不当。如果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或者申请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保全条件,被告应当积极应诉,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 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如果被告确信诉讼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法院在审查后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应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 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可以与申请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这样,申请人撤回起诉,诉讼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继续执行的必要性。
诉讼保全担保函由被告承担是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被告需要正确理解自己的责任,积极应对诉讼,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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