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主要是保护立案还是执行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历来是诉讼过程中备受关注的重要制度,其存在旨在通过一系列强制措施,维护原告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财产保全作用的理解一直存在争议: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究竟是对立案的保护还是对强制执行的救济?本文将对财产保全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深入分析,阐述其在诉讼中的作用。
部分学者认为财产保全是对立案的保护。他们指出,起诉作为诉讼的开始,具有保全诉讼权利、为后续诉讼程序进行铺垫的意义。而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正是对起诉这一诉权保护的有力延伸和扩展。通过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可以阻止被告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保障立案后的诉讼顺利进行。
又一部分学者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的救济。他们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实现。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前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可以有效防止被告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保证判决或者裁定的顺利执行。
有的学者主张财产保全兼具对立案和对执行的双重作用。他们指出,在不同诉讼阶段,财产保全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在诉讼立案前和诉讼中,财产保全主要通过对被告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为立案后的诉讼顺利进行保驾护航。而当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财产保全则转型为对执行的救济,保障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顺利实现。
财产保全通过对涉案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可以有效阻止被告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避免原告或者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种预防性的功能体现在财产保全制度的整个实施过程中。
财产保全通过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将涉案财产置于司法控制之下,保障财产的原有状态,为诉讼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全性功能是财产保全制度的主要功能。
财产保全是一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措施,法院有权对拒不履行财产保全义务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财产保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强制性功能是法院保障财产保全制度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财产保全程序规定了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程序性功能是财产保全制度得以公正、合理实施的重要保障。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可以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财产,法律对保全财产的种类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等。
财产保全的数额一般由申请人提出,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保全目的确定保全数额。保全数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或者争议标的额。
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主体包括原告或者申请执行人。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并附有必要的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主要包括:债权有证据支持、债务人有转移、隐匿和处分财产的可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具体方式包括:冻结、查封、扣押等。冻结是指 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其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查封是指 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动产采取限制其处分的措施;扣押是指 将被执行人的动产提取并交由法院保管。
法院依法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具体程序包括:送达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过于严格、财产保全执行不力、财产保全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存在的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产保全制度进行优化:适当降低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加强对财产保全执行的监督、完善对财产保全滥用的法律制裁措施。
保全属于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独立的诉讼行为,其核心作用在于预防性功能和保全性功能,兼具立案后的起诉保全和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实现救济,具有保护立案和执行两种功能。现阶段,财产保全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在法律层面作出修改,以保证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利的有效保障,实现诉讼效率的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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