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内部结案什么意思
财产保全内部结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请求不予准许,或者准许后申请人撤回申请,又或者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再需要而解除财产保全,并对以上情形进行内部归档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 人民法院审查后,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请求不予准许。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可能隐匿其财产的嫌疑,或者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
- 准许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 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双方都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内容,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 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再需要而解除财产保全。例如,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没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可能隐匿其财产的嫌疑,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
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在对财产保全采取内部结案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请求不予准许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准许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已履行和解协议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送达当事人。
- 人民法院对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再需要而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当出具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法律效力
财产保全内部结案后,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即行解除。被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其财产,不受财产保全措施的约束。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裁定,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财产保全内部结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包括《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等。
以上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内部结案的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人民法院处理财产保全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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