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规定最新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裁定复议规定最新
为促进民事诉讼的公正、及时和高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印发了《关于财产保全复议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程序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新规定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复议难、效率低等问题,提升财产保全复议的便利性和实效性。
新规定对复议主体、复议程序、复议裁定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和补充。具体如下:
##复议主体
根据新规定,有权提起财产保全复议的主体包括:
- 被申请人(即被保全财产的权利人) - 担保人(即提供担保申请保全措施的人)值得注意的是,新规定不再规定申请人不得提起复议,即申请人也可以对裁定提出复议。这体现了新规定的公平性和平衡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利。
##复议程序
新规定对复议程序做了如下调整:
###复议申请期限
被申请人、担保人应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若被申请人、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裁定即发生效力。
###复议申请方式
新规定允许当事人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提交复议申请。对于电子方式提交复议申请的,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或其他指定渠道提交。
###复议审查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书应载明受理与否的理由。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不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复议时限
新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复议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0日。
##复议裁定
根据新规定,人民法院对复议作出裁定时,应遵循以下两项原则:
###依法审查原则
复议裁定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原裁定是否符合法定保全条件、是否明显超标、是否存在 abuso de derecho(权利滥用)等情形。
###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
复议裁定应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又要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
新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复议裁定时,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 原裁定是否明显超标 - 是否存在 abuso de derecho(权利滥用) - 是否需要补正担保 - 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裁定。复议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其他补充规定
此外,新规定还对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规定: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复议申请。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对复议申请进行补充、修改。
-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申请中止保全执行,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复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总体来看,《关于财产保全复议规定》的出台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新规定不仅完善了复议程序,提高了复议效率,还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公正、及时和高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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