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转移或隐匿财产,保障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作出的准予还是驳回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复议权。
复议机关
对财产保全裁定进行复议的机关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复议;对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程序
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对财产保全裁定可以作出以下决定: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复议中当事人的权利
在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复议中的注意事项
当事人在申请复议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综上,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时,应当及时提出申请,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公正、及时作出复议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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