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对公财产保全怎么写
时间:2024-05-23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公对公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是涉案的公共利益。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属于公共财产,则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公对公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这是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需要提供担保。
公对公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一般为15日。但是,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检察机关申请公对公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在受理公对公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可以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5日内审查异议。如果认为异议有理,则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异议无理,则应当驳回异议。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包括:
公对公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但是,公对公财产保全也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谨慎从事,防止滥用职权。
如果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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