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假离婚后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导言
假离婚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解除婚姻关系,而是通过司法或民政部门的程序作出离婚的法律形式,以达到特定目的的一种行为。近年来,假离婚的现象层出不穷,其中财产保全是主要动机之一。然而,假离婚并不能真正保障财产安全,反而会带来一系列法律风险和隐患。本章将重点探讨假离婚后财产保全的法律问题,剖析相关法律法规,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帮助当事人避免财产损失。
一、假离婚后财产的法律属性
假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假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受离婚判决的影响。这意味着,假离婚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另一方配偶追索偿还。
二、假离婚后财产保全的风险
1. 巨额债务风险
假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借假离婚之机转移财产,规避债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陷入巨额债务困境。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夫妻一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责任。”
2. 财产转移风险
假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财产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另一方以房屋被擅自处分为由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的,应当支持。”
3. 离婚撤销风险
假离婚后,如果当事人未及时复婚,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提出撤销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将撤销离婚判决。此时,假离婚后取得的财产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财产失去保全的目的。
三、假离婚后财产保全的应对策略
1. 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在假离婚前,双方当事人可以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假离婚后财产的分配方式,明确各自的财产归属,防止一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如《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062条、第1063条的规定。”
2. 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一方当事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倾向,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或查封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变卖财产。如《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前予以保全。”
3. 及时复婚
为了避免离婚被撤销的风险,假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复婚。根据《民法典》第1068条的规定,“办理复婚登记的,即视为夫妻关系恢复。”复婚后,假离婚后取得的财产将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存在财产保全的问题。
四、司法实践中假离婚后财产保全的案例
案例一: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结婚。2016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假离婚,并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李某发现张某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卖给了他人,并转移了部分存款。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张某离婚为假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将房屋返还李某,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
案例二: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5年结婚。2019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孙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为了保全财产,也同意离婚。离婚后,孙某立即将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汽车变卖,并转移了大部分存款。王某发现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孙某的银行账户。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孙某离婚为假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法院判决孙某将汽车返还王某,并赔偿王某经济损失。
总结
假离婚后财产保全是一个复杂且风险较高的行为,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避免因假离婚而陷入财产纠纷。若有财产保全需求,应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如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申请财产保全和及时复婚等,切勿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风险,以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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