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上诉阶段能否财产保全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使生效裁判得到切实执行。那么,在案件上诉阶段,能否申请财产保全呢?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过程中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财产: (一)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转移财产的可能,并有串通他人意图逃避执行的; (二)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情形的,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第一审案件上诉后,对尚未执行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请求上诉人民法院继续采取,或者独立请求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依照本规定第3条、第4条第(一)项、(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如果保全请求符合条件的,应当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
上诉阶段财产保全是基于以下原则:
(一)紧急性原则: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财产转移、隐匿,保障判决的执行。因此,财产保全必须在紧急情况下进行,不能拖延。
(二)必要性原则:财产保全只是辅助性的措施,不能滥用。只有在案件存在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危险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三)限度性原则:财产保全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过度保全或封冻所有财产。保全的范围应与判决的金额相当,或者与可能存在的损失相适应。
(四)保障性原则:财产保全应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误保或滥保。在决定是否保全时,应综合考虑各方利益,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上诉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胜诉方当事人向原审或者上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保全的标的、理由和证据。 **(二)审查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紧急必要。 **(三)裁定决定:**法院经审查,如果认为保全请求符合条件,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四)实施保全:**裁定准予保全的,法院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一般包括查封、冻结、扣押等。
(一)变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变更保全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裁定变更保全措施。 **(二)解除: 1、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2、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3、保全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4、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相互履行完毕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1、上诉阶段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较严格,胜诉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2、上诉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同时审查原审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3、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不能自行执行,也不得采取任何妨碍执行的行为。 4、因财产保全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
总之,在案件上诉阶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原则,经法院审查准予后才能实施。财产保全的审查标准较严格,重点考察保全的紧急性、必要性和限度性。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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