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保全的财产性质
### 绪论
法院保全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临时性扣押、冻结、查封或其他方式限制处分的行为。法院保全的财产性质,一直以来都是法律界热议的话题,涉及诉讼、执行、破产等多个法律领域。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三个方面,对法院保全的财产性质进行深入探讨。
### 法律规定
我国关于法院保全财产性质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执行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中。
####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诉讼请求依法保全对诉讼有利的证据。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保全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证据。第22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的财产,可以在判决前予以保全。
#### 执行法
《执行法》第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执行人说明财产去向,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拘留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其存款和冻结其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其动产、不动产;扣留其收入;查封、扣押其账户上的存款或者资金;查封、扣押其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应当留给其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使用。
#### 破产法
《破产法》第二章、第三章分别规定了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中的财产保护措施,包括冻结、接管、破产财产出资人会议或临时管理人的任意处置等。
### 理论分析
#### 传统理论
传统理论认为,法院保全的财产属于被保全人的所有,但受到法院限制处分的约束。法院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保全的财产并未转移所有权,仍属于被保全人的财产。
#### 新型理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诉讼实践的深化,新型理论认为,法院保全的财产属于法院控制下的财产。法院保全后,被保全人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而法院享有临时管理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保全的财产具有独立于被保全人的特殊性质,既不完全属于被保全人,也不完全属于法院,而是兼具二者的特征。
### 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发布《关于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后发生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存款后,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归被执行人所有,但被执行人不得处分冻结的存款。2016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处分;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产性质的意义
法院保全的财产性质对于诉讼、执行、破产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 处分权限制
保全财产的性质决定了被保全人的处分权限制。传统理论认为被保全人仍拥有所有权,则被保全人原则上可以处分保全财产,但需先解除保全措施;而新型理论认为保全财产受法院管理,则被保全人原则上不得处分保全财产,除非得到法院许可。
#### 优先受偿权
保全财产的性质关系到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传统理论认为保全财产属于被保全人所有,则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一般优先受偿权;而新型理论认为保全财产受法院管理,则债权人对保全财产享有特殊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
#### 破产分配
保全财产的性质关系到破产分配。传统理论认为保全财产属于被保全人所有,则在破产清算中,保全财产应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而新型理论认为保全财产受法院管理,则在破产清算中,保全财产可能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而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 结语
法院保全的财产性质是一个复杂且富有争议性的问题。通过对法律规定、理论分析和司法实践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法院保全的财产具有既属于被保全人又受法院控制的双重属性。这种特殊性质对诉讼、执行、破产等多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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