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法律规定采取的强制措施,以确保在生效裁判作出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申请人必须就财产保全的目的、范围、方式等提出明确的请求,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依据,例如证据、协议、证人证言等。
须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意图或行为,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即将出国或破产。
只有在采取其他保全措施,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等,不能有效保全的情况下,才可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保证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执行人造成的损害赔偿,担保的方式可以是现金、 банковский保证或第三方保证。
法院在批准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法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禁止被执行人提取或转账。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动产,例如车船、家具、票据等,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被执行人使用或处分。
法院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等贴封条或采取其他措施,禁止被执行人转移或处分。
法院禁止被执行人实施特定行为,例如禁止出境、禁止转移财产、禁止与特定人接触等。
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当保全条件丧失时,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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