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房屋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 序言
**p>**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房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为甲,被告为乙。
**p>** 原告请求本院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进行保全,理由是:被告涉嫌侵权行为,现准备将该房屋出售或转让,致使其财产面临危险。
### 事实查明
**p>**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
* 原告与被告存在[具体纠纷]。
* 被告曾多次表示将出售或转让该房屋。
* 该房屋是被告名下唯一且价值较高的财产。
### 法律依据
**p>**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诉讼标的物或者案外人财产进行保全。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9条第1款规定: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法院对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能单独处分的房屋,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 裁判理由
**p>**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本院认为:
* 被告涉嫌侵权行为,原告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 被告准备出售或转让唯一且价值较高的房屋,存在转移或藏匿财产的风险。
* 对该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判决的执行。
### 裁定
**p>** 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本院裁定:
1. 对位于[具体地址]的房屋予以查封。
2. 禁止被告对该房屋进行买卖、赠与、抵押等处分行为。
### 注意
**p>**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p>**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具体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 说明
**p>** 本裁定书仅对前述具体争议标的物的保全范围及相关权利义务作出裁判,不涉及本案的其他法律争议。
### 附记
**p>** 本裁定书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送达查封机关。
### 合议庭成员
[合议庭成员姓名]
[合议庭成员姓名]
[合议庭成员姓名]
### 出具日期
[具体出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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