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程序
时间:2024-05-2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争议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争议财产,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法院可以对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财产保全措施,主要包括: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是否准予保全。
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得擅自处分或者解除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争议财产进行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藏匿、变卖、毁损财产,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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