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全的财产还能继续申请保全吗
时间:2024-05-23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其财产,确保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但实践中,针对同一财产是否可以重复申请保全,产生了较大争议。本文旨在深入分析被保全财产能否继续申请保全的法律依据、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
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措施适用于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
该条文没有明确规定被保全财产能否继续申请保全,需要根据立法精神和司法解释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1条规定:
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认为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裁定继续保全,或者追加保全。
该解释明确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继续保全或追加保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被保全财产继续申请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保全措施已经失效或即将失效。保全措施具有时效性,如果原保全措施已经到期或者即将到期,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继续保全。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性。如果原保全措施未能有效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保全或追加保全。
申请人具有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享有财产权益,或者有证据证明其利益将受到损害。
申请附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原保全措施已经失效或者即将失效、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性等事实。
当事人申请继续保全或者追加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继续保全或者追加保全的理由、证据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查。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主张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作出裁定。
执行。执行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保全财产能否继续申请保全,也有人持有质疑意见,认为会违反《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的禁止重复保全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
对同一财产,因同一请求,不能重复保全和执行。
该条文旨在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侵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被保全财产继续申请保全并非重复保全,而是针对已有保全措施的补充或变更。其前提是原保全措施已经失效或即将失效,或者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或变卖财产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继续保全或追加保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禁止重复保全的规定。
综上所述,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全的财产可以继续申请保全。在审查申请时,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双方争议焦点和证据情况等因素,权衡申请人合法权益保护的必要性与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求,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定。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被保全财产继续申请保全的条件和程序也在不断完善。今后,法院应当进一步明确相关标准,规范司法操作,确保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为构建公正高效的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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