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撤销哪个部门
时间:2024-05-21
引言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转移、变卖财产,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那么,如果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想要撤销财产保全,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呢?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申请主体、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裁定结果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在担保金不超过请求保全的范围和数额内查封、扣押、冻结、限制被申请人处分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裁定后,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除有正当理由外,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起诉状,确认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准予立案,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撤销的申请人可以是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担保人或者执行法院依职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人如果是被申请人,在申请撤销财产保全的同时,还应当同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查封的财产,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行为限制。
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撤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撤销的程序如下:
裁定结果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撤销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裁定结果有以下几种:
注意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撤销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结语
申请财产保全撤销的部门是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保全错误或者不当。法院经审查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及时领取裁定书并按照裁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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