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
时间:2025-05-02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有时第一次保全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还能再次申请吗?这就涉及到“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当事人在同一诉讼中,针对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再次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再次采取保全措施,但须符合下列情形:
被保全财产减值:第一次保全后,被保全财产因市场变化、被执行人人为处置等原因明显减值,或者担保人资信状况恶化,足以影响实现保全目的。
保全物受损:第一次保全后,因不可归责于保全申请人的事由,被保全财产灭失或者被损坏,足以影响实现保全目的。
担保人变更:第一次保全后,担保物变更,或者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显著降低,足以影响实现保全目的。
新增债权额:债权人新增的请求,其数额超过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价值。
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采取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
虽然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救济手段,但申请人仍需注意以下事项:
符合法定情形:重复申请财产保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上文所述的被保全财产减值、保全物受损等。若不符合法定情形,法院将不予支持。
及时行使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前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此,申请人应及时关注被保全财产的情况,并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
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情形。如被保全财产减值,则需提供市场评估报告、财产现状调查报告等;如保全物受损,则需提供受损调查报告、公证证明等。
申请书内容完整: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包含第一次保全申请书的全部内容,并补充新申请的具体事由和理由。申请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信息、被保全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财产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
申请保全数额合理:重复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应合理,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如申请保全数额过高,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例一:被保全财产减值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乙公司名下一栋房屋进行查封。法院裁定查封乙公司名下房屋,房屋评估价值500万元。随后,乙公司擅自将房屋出租,导致房屋受损,市场价值降低。甲公司发现后,及时向法院申请重复财产保全,并提供房屋受损的调查报告和市场评估报告。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乙公司名下房屋再次查封,新增保全数额200万元。
案例二:保全物灭失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借贷纠纷,丙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500万元。法院裁定冻结丁公司银行账户,但丁公司擅自支取冻结账户内的资金,导致账户余额不足。丙公司得知后,向法院申请重复财产保全,并提供银行流水和丁公司擅自支取资金的证据。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名下其他银行账户进行冻结,金额500万元。
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再次保障权益的机会。但申请人需谨记,重复申请财产保全需符合法定情形,并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也应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超过时效而丧失救济机会。总之,重复申请财产保全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用不好则可能劳民伤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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