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
时间:2025-04-28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法院可以通过冻结、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或要求担保等方式,确保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或执行阶段能够得到赔偿。然而,如果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较大影响,且存在不必要的损失风险时,被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财产保全。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对原保全措施有何影响?本文将全面解析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帮助读者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撤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措施的司法文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作出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及时作出裁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会作出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不得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保障民生的专项资金、物资等社会保障财物;
(二)当事人及其扶养人的生活必需品;
(三)用于科研、教育、医疗等活动,关系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使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物品。
人民法院已经采取冻结、扣押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请求解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造成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不解除。”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是否属于法定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如社会保障财物、生活必需品等,人民法院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措施,如果已经采取,则应当予以撤销。
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使用某些物品会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或撤销原保全措施。
是否可能造成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失:如果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且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措施可能造成其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解除保全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制作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并立即通知执行保全机构。”因此,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案号及案由:包括原诉讼的案号及案由,以及财产保全申请的案号及案由。
当事人信息:包括原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
原财产保全措施情况:包括原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时间、采取措施的时间、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被申请人异议情况:包括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时间、理由等。
人民法院审查意见:包括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异议的审查意见,以及决定撤销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裁定结果:包括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解除保全措施的时间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保全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后,执行保全机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通知有关机构。”因此,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撤销裁定后,会立即通知执行保全机构,由执行保全机构解除原保全措施。
此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逾期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随后,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表示该笔资金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如果冻结将导致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笔资金确系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属于保障民生的专项资金,决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扣押丁公司的一批货物。随后,丁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表示该批货物是用于出口的,如果停止使用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将遭受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批货物确系用于出口,停止使用将影响国家外贸利益,决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撤销原财产保全措施而作出的司法文书。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时,主要考虑是否属于法定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是否关系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可能造成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重大损失等方面。被申请人如果认为原财产保全措施对其造成较大影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则会作出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了解财产保全撤销裁定书的相关内容,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实际情况,避免对对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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