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撤诉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05
在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会选择撤诉,但此时若一方担心另一方转移财产,可以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
那么,离婚撤诉财产保全如何申请?法院如何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为您提供全面、权威的解读。
离婚撤诉财产保全是指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后,被告担心原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的确保财产安全的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毁损、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确保最终判决生效时人民法院能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当事人应当明确申请保全的对象,通常是另一方当事人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人应说明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数量或金额,并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保全财产与本案争议存在联系,申请人应证明所申请保全的财产与离婚诉讼中争议的财产存在直接联系,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等;
4.急需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说明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面临财产损失的风险,如对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等。
离婚撤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如下:
1.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撤诉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双方身份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离婚诉讼相关证据等材料;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或受理离婚诉讼的业务庭提交申请,并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3.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事由、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查。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并通知申请人;
4.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冻结银行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措施,并通知被保全人;
5.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离婚诉讼判决生效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会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1.申请时机:离婚撤诉财产保全的申请时机通常是在原告提出撤诉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是否准许撤诉时。若人民法院已准许撤诉,则不宜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可待再次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2.申请主体:离婚撤诉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通常是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即被原告提出撤诉的一方。原告在提出撤诉后,若担心被告转移财产,亦可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
3.财产范围:离婚撤诉财产保全的对象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个人财产。申请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所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产权证、银行流水等;
4.举证责任: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如银行存款减少、转移车辆登记等。若仅以口头陈述为依据,人民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5.及时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具有时效性,若另一方已转移、隐匿财产,则申请将失去意义。因此,申请人应在发现相关迹象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案例】张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22年6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的迹象,如将银行存款取出、变卖车辆等。张某担心李某继续转移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李某名下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一套房产。最终,离婚诉讼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分析】本案中,张某在发现李某有转移财产迹象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离婚撤诉财产保全,有效地保障了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审查了张某提供的证据,包括李某取出银行存款的记录、车辆过户手续等,从而认定了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同时,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与本案争议财产直接相关,如冻结银行账户、查封房产等,确保了最终判决的执行。
离婚撤诉财产保全是离婚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另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撤诉的情况下,若一方有财产损失的风险,可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撤诉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会重点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事由、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等,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同时,申请人也应注意申请时机、财产范围、举证责任等事项,确保人民法院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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