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怎样收取
时间:2025-04-02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制度。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缴纳财产保全费。那么,财产保全费究竟怎样收取? 哪些情况下可以减缴或者免缴? 财产保全费的数额是否有标准? 这些问题都是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所关注的焦点。下面将详细解读财产保全费的收取规则,并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问题。
财产保全费是指当事人因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交纳。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冻结银行存款、资金支付或者转移等财产保全措施; 依法改变担保物状态或者扣留、提取担保物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同时决定申请人应当交纳的财产保全费的数额。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费,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费决定书后,按照决定书指定的期限交纳。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请求保全的数额,依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交纳50元;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1000元但不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5000元但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3%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5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的部分,按2%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100000元但不超过5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50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价值或者保全请求金额超过1000000元的部分,按0.1%交交纳。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最低不得少于50元。如果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或者请求保全的数额无法确定,人民法院将按照申请人申请保全时的预期价值或者预期数额决定财产保全费。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决定申请人减交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
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保全措施错误执行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未采取,或者未依照规定时间采取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错误解除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错误决定财产保全费数额,或者财产保全费计算错误的。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也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申请人减交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例如,在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且不交纳财产保全费将无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申请人暂缓交纳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
案例一:
(1)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经济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乙公司名下一辆价值200万元的豪华轿车。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该车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并决定由甲公司交纳财产保全费2万元。甲公司认为人民法院决定的财产保全费数额过高,申请减交财产保全费。
(2)案例分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按照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计算。本案中,甲公司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为200万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财产保全费应为:
50元(基本费)+4%x5000元(5000元以内部分)+3%x45000元(超5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2%x95000元(超5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1%x900000元(超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0.5%x900000元(超1000万元的部分)=29750元
因此,人民法院决定甲公司交纳2万元财产保全费,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二:
(1)案情简介: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经济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并决定由丙公司交纳财产保全费10050元。后来,人民法院发现并纠正了一项计算错误,决定将财产保全费减为10000元。丙公司已交纳的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予以退还。
(2)案例分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错误决定财产保全费数额,或者财产保全费计算错误的,应当决定申请人减交或者免交财产保全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费时出现计算错误,后来予以纠正,并决定将财产保全费减为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人民法院退还丙公司超出部分,也符合依法减收财产保全费的规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收费标准、减免规则、计算方法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关注人民法院的决定书,按照要求缴纳财产保全费。如果对财产保全费的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诉诸法律途径解决。此外,人民法院在决定财产保全费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收费标准正确、计算无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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