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前已经转移财产了
时间:2025-03-27
我们经常听到这样一种情况:小张和小王原是很要好的朋友,有一天,小张突然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小王。后来,小张要跟小王解除友谊,小王却不答应。小张一气之下,就去法院起诉小王,要求小王把房产再过户回来。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小张在提出 friendship 解除要求之前,就已经把房产过户给了小王。那么,法院应该如何判断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或者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处分或者转移的临时措施。
通俗地讲,就是你在打官司之前或者打官司过程中,担心对方会转移财产,导致将来判决赢了也拿不到钱,所以提前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的财产。
那小张的情况显然不符合这个定义,因为他保全财产之前,已经把财产转移给了小王,这就好比你担心饿肚子,但是在饭菜做好之前,已经把它吃掉了。
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吗?
我们需要区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小张可以证明,当时过户给小王只是暂时的,目的是为了躲避债主的追讨,属于一种“假过户”。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要求小王把房产再过户回来。因为小张只是暂时转移了房产,实际上还没有放弃对房产的所有权。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属于“虚假表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将没有财产效用的财产或者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以抵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张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假过户”,并且小王在过户时知道是“假过户”,或者小王不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产,那么小张可以要求小王返还房产。
第二种情况:小张不能证明当时过户给小王只是暂时的,或者当时确实有过户给小王的真实意思。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能就难以拿回房产了。因为小张已经完成了房产的过户,在法律上已经丧失了对房产的所有权。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依法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登记的,该不动产物权的得失和变更,以国家专门机关的登记为准。”
《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张已经完成了房产过户的登记,该房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小王,小张即便反悔,也不能拿回房产。
当然,小张可以尝试其他救济途径,例如主张小王侵害其人格权,要求小王赔偿损失等。但这些救济途径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小张的损失,也无法实现小张想要拿回房产的目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保全财产之前已经转移财产的情况,是否能够拿回财产,关键要看当时转移财产是否具有真实意思。如果只是暂时转移,实际上还没有放弃所有权,那么仍然可以拿回财产。如果当时确实有转移财产的真实意思,那么可能就难以拿回财产了。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谨慎处理自己的财产,尤其是对朋友之间的财产转移,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落入“假过户”或者“真过户后反悔”的陷阱。否则,不仅可能损失财产,还会陷入冗长的诉讼纠纷,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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