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城市更新履约保函
时间:2024-10-18
城市更新是保障城市现代化发展、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为了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城市更新履约保证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其中规定了城市更新项目的履约保函制度。
《制度》规定,广州市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提供履约保函。《制度》中所指的履约保函,是指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或实施人在与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更新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更新合作协议后,由商业银行向更新主管部门出具的保证投资人或实施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并交付的担保合同。
1. 担保金额
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城市更新项目的预计总投资额的5%。
2. 担保期限
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城市更新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如果项目建设中出现施工进度延误等情况,更新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延长履约保函的担保期限。
3. 保函格式
履约保函应当符合《制度》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履约保函格式》。
1. 保函申请
投资人或实施人在与更新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更新合作协议后,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履约保函。
2. 更新主管部门审查
更新主管部门在收到投资人或实施人提交的履约保函后,应当对保函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投资人或实施人补充完善。
3. 保函出具
更新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制度》附件《广州市城市更新履约保函格式》出具履约保函。
1. 保函提交
投资人或实施人在获得履约保函后,应当在城市更新合作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更新主管部门提交履约保函。未按约提交履约保函的,更新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城市更新项目建设。
2. 保函核验
更新主管部门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应当核验保函的真伪和有效性。经核验合格的,予以存档管理。
3. 保函变更
在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期间,如果发生保函金额、保函期限、保函格式等变更情况,投资人或实施人应当及时向商业银行提出保函变更申请。商业银行在收到保函变更申请后,应当按照更新主管部门的要求对保函进行变更。
1. 兑现条件
在下列情况下,更新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制度》的规定兑现履约保函:
(1) 未动工或停工超过一定期限:投资人或实施人在城市更新项目开工建设后,无正当理由连续12个月未动工或者连续6个月停工的;
(2) 未按时竣工验收:投资人或实施人在城市更新合作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期限届满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并交付的;
(3) 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投资人或实施人擅自变更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内容,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无法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用途或标准建设和交付的;
(4) 其他违约情况:投资人或实施人存在其他违反城市更新合作协议的行为,导致城市更新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的内容进行实施的。
2. 兑现程序
更新主管部门决定兑现履约保函后,应当按照《制度》的规定向商业银行提出赔款申请。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保函约定,在收到赔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更新主管部门支付赔款。
六、履约保函的补充规定1. 投资人或实施人提供保证金替代履约保函
在特殊情况下,投资人或实施人可以向更新主管部门提供城市更新项目预计总投资额5%的保证金,替代履约保函。
2. 履约保函的质押
更新主管部门在收到履约保函后,可以根据需要,向商业银行申请将履约保函进行质押,以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按约进行。
3. 履约保函的转让
投资人或实施人在征得更新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将履约保函转让给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人或实施人。
广州市城市更新履约保函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城市更新项目投资人或实施人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保障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为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