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仓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时间:2024-09-28
仓山法院财产保全中心电话:
0591-87697652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洪塘北路53号仓山法院办公楼408室
业务范围:
1. 受理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
2. 调查核实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3. 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 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5. 处理被保全财产;
6. 对财产保全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7.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8. 其他与财产保全相关的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保全标的;
2. 申请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保全标的会因被转移、隐匿或毁损而使判决难以执行;
3. 申请人必须担保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申请财产保全的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
3. 证据材料;
4. 担保书;
5. 其他必要材料。
财产保全措施:
1. 冻结被保全财产的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基金等;
2. 查封、扣押被保全财产的动产、不动产;
3. 禁止被保全财产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被保全财产;
4. 指定专人看守被保全财产;
5. 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条件:
1. 案件已经终结或撤诉、和解;
2. 申请人撤回申请;
3. 裁定不准予保全;
4. 保全的标的物不属于被保全财产人;
5. 担保人提出异议;
6.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
1. 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本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
3. 本院裁定准许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本院裁定驳回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注意: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容易造成财产保全无效;
2.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否则容易被驳回申请;
3. 被保全财产人在财产被保全后,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4. 本院对于财产保全措施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保全措施的合法性;
5. 对于因财产保全给被保全财产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