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财产保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9-27
**广州市财产保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工作,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财产保全案件:
(一)房地产的保全;
(二)与房地产相关的权利的保全;
(三)其他根据法律规定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案件。第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的保全方式包括:
(一)冻结;
(二)查封;
(三)扣押;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第四条 保全程序
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全的请求;
(四)保全范围;
(五)保全的理由和依据;
(六)其他必要的事项。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的证据材料;
(三)证明有财产保全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第五条 审理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天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人民法院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五日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对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或毁坏财产。第六条 解除保全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七条 财产保全的效力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处分行为无效。
第三人善意取得被保全的财产的,受让受赠权利有效。第八条 申请人责任
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而恶意捏造事实或者伪造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处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不积极参加诉讼,或者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其他
本办法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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