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续财产保全申请时间
时间:2024-09-12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至为关键。本文将对继续财产保全申请时间进行深入阐述,探讨其法律依据、申请期限、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等内容,以便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为20日。第94条规定,诉讼中、诉讼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至中止、终结诉讼程序时止。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计算。其中,“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接收起诉材料并具备受理条件,而非法院立案受理案件。
(二)诉讼中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至中止、终结诉讼程序时止。诉讼中止是指诉讼进行期间,因法定原因导致诉讼暂时中断,待原因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终结是指诉讼进入审判程序后,依法做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而使诉讼程序归于结束。
(三)诉讼后财产保全
诉讼后财产保全的申请期限,同样至中止、终结诉讼程序时止。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诉讼程序”并不限于一审程序,还包括后续的二审、再审、执行程序等。因此,只要诉讼程序尚未终结,当事人均可申请继续财产保全。
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被申请人为本案对方当事人;
3、对被申请人的判决或者裁定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4、申请继续财产保全的案情复杂,需要较长时间审理,且中止、终结诉讼程序对申请人明显不公;
5、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继续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对需要继续审查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在对继续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紧迫性;
2、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3、继续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或者赔偿;
4、中止、终结诉讼程序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5、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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