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两种措施是什么
时间:2024-08-27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一方处分、转移、隐匿其财产,从而保障另一方当事人胜诉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手段。财产保全的措施主要有两种:冻结措施和查封、扣押措施。
冻结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有价证券等财产作出的禁止处分和划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银行存款冻结: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在银行的存款,使其无法从银行提取或转账存款。 基金账户冻结: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金账户,使其无法进行基金买卖和账户资金转账。 股票账户冻结: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在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使其无法买卖股票或办理股权转让。冻结措施的实施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的冻结令,冻结期一般为6个月。如果当事人逾期未解除冻结,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長冻结期。
查封、扣押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动产或者不动产作出的禁止处分、转移和使用的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动产查封:人民法院查封当事人的动产,如车辆、家具、珠宝等,使其无法使用或处分该财产。 不动产查封:人民法院查封当事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使其无法转移该财产或抵押该财产。 冻结执行:人民法院冻结当事人的股权、债权等财产的执行权,使其暂时无法处分该财产。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发出的查封、扣押令。查封、扣押期间,当事人不得处分、转移或使用被保全的财产,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由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或受理案件通知书副本 申请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被保全财产的线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理由、被保全财产的情况以及保全措施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合格,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及时解除: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或者诉讼终止的 造成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其他原因的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因此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慎重考虑,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财产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当事人胜诉利益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避免当事人一方通过处分、转移、隐匿财产而逃避执行判决。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财产保全措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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