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中 财产保全 应收账款
时间:2024-08-22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隐藏、转移、变卖其财产、损害申请人权益,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扣押、冻结、查封等措施,以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性财产,具有以下财产保全特点:
无形性:应收账款不具有有形的物质形态,而是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 转让性:应收账款可以依法转让,权利人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 隐蔽性:应收账款在账册上记载,对外不易查明,当事人隐藏、转移的可能性较大。人民法院对应收账款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证据证明债权有根据的。 被告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于判决执行的行为。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应收账款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银行资金账户、理财产品、股票等。 查封:查封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并通知有关单位不准转移该应收账款。 扣押:扣押被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凭证、账簿、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财产、保全的请求和理由。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证明债权有根据的证据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于判决执行行为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实施,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在以下情形下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裁定保全错误的。 判决不准予保全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判决内容执行财产保全。执行时,应当依法处置被保全的应收账款,并将其折价后用于偿还申请人的债权。
在诉中财产保全应收账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应在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危险时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提供充分证据: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有根据,以及被申请人有实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根据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选择冻结、查封、扣押等适当的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范围:应根据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保全相应的应收账款。 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保全应收账款时,应当兼顾申请人的利益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诉中财产保全应收账款对于保障胜诉方的权益,防止败诉方转移财产,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运用财产保全措施,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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