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做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8-07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一般来说,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为原告或申请人,而执行主体为法院。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那么,银行能否作为财产保全的主体或执行主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银行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且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实践中,银行申请财产保全最常见的场景是:借款人拖欠贷款,且有转移、变卖财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扣押其房产或其他财产,防止其将财产转移或变卖。
《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银行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执行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可银行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执行主体,尤其是对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后,对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为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能够通过金融机构扣划的,人民法院应直接通知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开户行、受托支付行、托管行协助执行。被申请人的存款账户开户行、受托支付行、托管行应当协助查询被申请人账户内存款余额、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对查询到的财产予以冻结。”
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可以直接通知银行对借款人的存款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银行在接到法院的通知后,有义务协助执行,并冻结借款人的账户余额。因此,在实践中,银行常作为财产保全的执行主体对借款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银行等有关单位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当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或决定后,银行应当依法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询账户余额、冻结资金、扣划财产等。
具体而言,银行的协助义务主要包括:
配合法院查询被申请人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根据法院的冻结裁定或决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代保管的票据、债券等财产。 协助查询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财产,如房产、车辆等。 在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及时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冻结措施,并将被申请人的财产恢复至冻结前的状态。银行负有协助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义务。如果银行未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银行处以罚款或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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