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调解协议还需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8-05
**司法实践中关于调解协议生效后是否需要财产保全的讨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经常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调解达成协议后,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直是司法界争论的话题。
**调解协议的效力和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并生效,当事人就应主动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等措施。当事人既不履行调解协议,又不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执行。”该条文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且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
**《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适用条件**
根据《解释》,适用第六十二条的前提条件如下:
1. 当事人一方具有履行能力。 2. 当事人一方拒不履行调解协议。 3. 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裁定财产保全应当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和数额,并不得超过申请人胜诉后可能获得的财产数额。
**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并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前需要继续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保。
**调解协议与财产保全的关系**
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履行。如果一方拒不履行且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以根据《解释》第六十二条申请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与财产保全之间并非截然对立的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共同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注意的问题**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把握条件,即当事人一方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且未提出异议。 2.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续保。 3.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提供当事人一方具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调解协议且未提出异议等证据。 4. 慎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一项强制执行措施,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谨慎使用。
**总结**
调解协议生效后,是否需要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对于有《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义务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把握条件、及时申请、提供证据和慎用财产保全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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