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4
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仍然继续适用财产保全制度,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被过度冻结,影响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当解除对该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文将对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其他处分的,应当停止执行。”该条是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直接法律依据。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尚未作出裁定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第10条)。 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尚未执行的,应当裁定解除(第11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并且已经执行的,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第11条第二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主体主要包括:
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依据自身利益,主动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措施。 管理人:管理人是代表债务人财产利益的重要主体,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有权依法请求法院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利害关系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财产保全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客体是指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客体应当限于债务人的财产。如果被保全的财产并非债务人所有,则不适用该规定。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在破产申请受理后:
法院不得再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新的保全措施。 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效力停止,被保全的财产应当交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和处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消灭。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债务人、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被保全的财产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是否具备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等。 裁定: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解除财产保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反之,则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解除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资产被过度冻结,避免影响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维护债权人整体利益:通过破产程序公平分配债务人财产,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解除对无经营价值企业的财产保全,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流动和优化配置。破产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是破产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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