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标的额和保全财产额的区别
时间:2024-07-30
在民商事诉讼活动中,原告为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难以执行,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而财产保全的首要问题就是确定保全的范围,即保全财产的数额。在实践操作中,常有人将“诉讼标的额”与“保全财产额”混淆,认为二者完全一致,实则不然。只有准确理解二者的区别与联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 一、概念辨析
**(一)诉讼标的额**
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起诉时主张的经济利益,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确定案件性质、适用法律、计算诉讼费用的重要依据。通常情况下,诉讼标的额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并由法院进行审查确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标的额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金钱给付**:以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
2. **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由原告对修复、拆除等所需费用进行估算;
3. **确认合同效力**:以合同标的额确定;
4. **所有权、侵权纠纷**:一般以争议财产的价值来确定。
**(二)保全财产额**
保全财产额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提出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数额或者价值。其目的在于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二、区别分析
诉讼标的额与保全财产额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
**(一)性质不同**
诉讼标的额体现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金额化体现,反映的是案件的标的价值。而保全财产额体现的则是诉讼程序中的保全措施,属于程序法范畴, 反映的是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控制财产的范围。
**(二)决定主体不同**
诉讼标的额一般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经法院审查后予以确定。而保全财产额则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裁定。
**(三)数额的确定方式不同**
诉讼标的额的确定较为严格,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计算。而保全财产额的确定则相对灵活,法院在确定保全财产额时,会考量以下因素:
1. 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范围和理由是否正当;
2.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
3. 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
4. 案件的具体情况等。
**(四)范围大小不同**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全财产额不会超过诉讼标的额,但在某些情况下,保全财产额可以小于诉讼标的额,甚至可以超过诉讼标的额,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保全财产额小于诉讼标的额**
* **部分保全**:这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仅对被申请人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在追偿货款的纠纷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00万元,但法院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状况,只对被告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 **选择保全**: 这是指在有多个被申请人或多种财产可供保全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选择,仅对其中一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例如,原告可以请求法院只对被告的房产进行保全,而不要求对车辆进行保全。
**2. 保全财产额等于诉讼标的额**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即法院将保全财产额与诉讼标的额确定为相同的数额。例如,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货款10万元,法院可以裁定对被告价值1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3. 保全财产额大于诉讼标的额**
* **为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采取保全**:在某些情况下,诉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额外费用。为了保障申请人能够获得全部的胜诉权益,法院可以将保全范围扩大至诉讼标的额以外,以涵盖这些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例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0万元,但考虑到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可能需要2万元,法院可以裁定对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 **担保物权的实现**:当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时,如果担保物的价值超过了债权数额,债权人可以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进行处分,以实现其担保物权。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并以其价值15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如果甲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乙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房产进行保全,并最终通过拍卖该房产实现其债权。
## 三、结语
综上所述,诉讼标的额和保全财产额是两个既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二者的区别,才能更好地运用财产保全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当事人而言,应充分了解诉讼标的额和保全财产额的确定规则,积极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理的保全方案。对于法院而言,应严格依法审查保全申请,合理确定保全范围,防止过度保全,并尽可能减少对被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