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是财产保全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4-07-28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获取财产提供保障,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特定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保障了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及时制止损害行为、减少当事人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作用。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财产保全的类型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
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的财产;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其他方法。其中,“其他方法”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
扣押、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件、账簿和其他资料; 冻结、划拨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责令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都属于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主体合法: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程序合法:财产保全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请、审查、作出裁定、执行等环节; 目的合法:财产保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不能是为了其他目的。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常见的“不属于财产保全的方式”,例如: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等目的,也可能采取一些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处分的措施。例如,行政机关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财物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予以追缴等。但是,这些措施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财产保全。其主要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财产保全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等,而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而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等民事法律法规。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请求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因此,仲裁机构自身并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采取的与限制财产处分有关的措施,例如冻结仲裁保证金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保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可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限制对方处分财产的条款,例如限制转让股权、限制处置房产等。但是,这些条款的性质属于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当事人无权直接依据合同约定限制对方的财产处分。若对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为了防止财产转移、隐匿等,也可能依法采取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非保障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因此,也不属于财产保全的范畴。
总之,判断某种措施是否属于财产保全,需要从主体、程序、目的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并非所有限制或禁止财产处分的行为都属于财产保全。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才能被认定为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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