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判决执行的重要手段。然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往往需要与诉讼请求数额相匹配,否则可能导致保全不足,影响胜诉后的执行效果。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争取更多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较大财产损失的可能; 申请人是该项诉讼的原告或者反诉原告; 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告所有或者实际控制; 保全的数额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 申请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条件。在满足申请财产保全的原则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策略争取更多财产保全:
法官适用财产保全制度,目的是为了在诉讼终结前有效地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充分举证证明有发生较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是争取更多财产保全的关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证:
提供被告无偿转让财产、转移财产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据; 提供被告欠债累累、资不抵债的证据; li>提供被告存在转移资产或者逃避债务的计划或行为的证据; 提供其他可以证明有财产损失风险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保全的数额与诉讼请求的数额相当”,明示了财产保全的数额与诉讼请求数额之间存在着对应关系。因此,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计算诉讼请求标的物,实现间接增加财产保全数额的目的。具体而言,当事人在计算诉讼请求数额时,可以将如下因素纳入考量:
除了本金之外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其他可能的诉讼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保全期间可能发生的财产贬值或者收益损失; 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增加一定比例的"安全系数"。在实践中,被告往往采用转移财产、委托他人代持财产的方式逃避财产保全。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第三人的财产来突破被告的财产障眼法,扩大财产保全范围。
提供充分的担保,是申请财产保全必备的条件之一。担保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保证保险、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等。当事人提供的担保越充分,越能体现其保全申请的诚意,也有利于法院提高保全数额。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当事人应当在发现有财产损失风险时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避免因贻误时机而影响财产保全效果。
在争取更多财产保全的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避免夸大诉讼请求标的物或者捏造财产损失风险,否则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或予以训诫; 保全既要及时又要适度,过多的财产保全不仅会增加申请人的执行成本,而且还可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对方申请反保全; 申请人在取得法院准予保全的裁定后,应当及时申请执行,否则保全将不会产生实际效果; 在保全的财产中,以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为宜,这些财产因价值较稳定、变现能力较强,更易于执行; 财产保全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阶段性措施,并不能完全保障胜诉后的执行效果,当事人还应当注重其他诉讼外执行措施的运用。争取更多财产保全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和诉讼策略。通过充分举证、合理计算标的物、适时提出申请、提供充分担保等措施,当事人可以提高财产保全的成功概率,保障胜诉后的执行效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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