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没去世可以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27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某一方因年老体衰、疾病缠身等原因,丧失了管理自己财产的能力。此时,其亲属或他人为了保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财产受到不法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申请对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享有财产。法律对财产的取得、运用、处分等行为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零一项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需要对被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对人没去世的自然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可以对尚未死亡的自然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人因年老体衰、患病等原因丧失自理能力,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且没有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本人有挥霍、变卖、毁损自己财产的行为,或有不当处理财产风险; 本人具有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但因精神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理智地管理自己的财产;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如需对尚未死亡的自然人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明; 与被保全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被保全人丧失自理能力或有处理财产不当行为的证据材料; 担保书或其他担保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果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执行。
对于未死亡的自然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被保全人的不动产、动产和其它财产; 禁止被保全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 назначить хранителя или управляющего имуществом ответчика; 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被保全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被保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在下列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被保全人恢复了管理自己财产的能力;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人不存在处理财产不当行为的风险; 申请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必要。人民法院在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听取被保全人、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作出裁定。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恶意申请财产保全,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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