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驳回财产保全的几种情形
时间:2024-07-22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将财产转移、毁损、灭失或者隐匿,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定的情形,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拒绝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只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受理并审查。申请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的具有请求权的主体,即原告或者作为被告的反诉原告。申请人是其他主体的,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有合法正当的目的。财产保全的目的应当是为保障债权的有效实现,而非其他非法目的。例如,申请人为了恶意阻碍被告正常经营、损害其商业信誉而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保证、抵押、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等。申请人不能或者不愿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驳回其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对象应当与诉讼标的物存在关联性,即保全的财产应当是与被告的债务或在诉讼中的争议有关的财产。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无关,或者与被告的债务无关,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包括书面申请、理由和证据、担保措施的说明等。申请人未提供书面申请、或者书面申请不完整、理由不充分、证据不充分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超过十五日的,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法院在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性质,合理确定保全措施的范围和限度。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保全措施与案件的性质不相适应,可能对被告的正常经营或者权利构成过度的损害,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
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认为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驳回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例如,被告有稳定的收入和财产,履行债务的能力有保障,或者被告已经提出反担保或其他足以保护申请人权益的措施,法院可以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
除了上述情形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规定或者司法的解释,在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的情况下,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例如,申请人与被告有特别关系的,或者有其他足以影响法院对保全申请作出公正裁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法院在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出具书面裁定,并说明驳回理由。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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