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全财产能否追加
时间:2024-07-20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或者隐藏财产,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应当限于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的部分,不得保全超过保全数额的财产。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可能会因财产保全数额不足以覆盖其债权,而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财产。对于保全财产能否追加,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司法实践。
主张可以追加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全财产是可以追加的。支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保全财产,而未规定不得追加保全财产。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和将来判决得以执行,追加保全财产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 在实践中,某些案件的标的额较大,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数额可能不足以覆盖其债权,如果追加保全财产不予以允许,将损害其合法权益。主张不可以追加的观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全财产不能追加。支持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有:
《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保全财产应当限于与被保全的债权数额相当的部分,该规定体现了对保全措施范围的限制,不应随意扩大。 追加保全财产可能超出被申请人实际的债务范围,损害其合法权益。 允许追加保全财产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保全行为的随意性和失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对于保全财产能否追加,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0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诉讼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毁损依法应当保全的财产的可能,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回答保全财产能否追加的问题,但可以理解为允许在被申请人有妨害行为或者有转移等可能情形下,追加保全其财产。
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对于保全财产能否追加的问题,各地法院的尺度有所不同。
有的法院倾向于严格限制追加保全财产,认为只能在极端情况下才可以追加;有的法院则相对宽松,认为只要申请人能够证明其债权可能超出原先保全的数额,就可以追加保全财产。
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在先提出的诉讼所保全的财产,其后在同一诉讼或者新的诉讼中,诉请新的独立的请求诉讼受理后,对于先前保全的财产,申请人在举证证明所保全的财产不能满足其全部债权,在超过原告原先权利请求数额的部分,可以向法院提出继续保全的申请。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在先案件中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新提出的诉讼中,对在先案件所保全的财产,其后取得的债权超过原先所主张权利数额的,不能追加进入先前的财产保全范围,只能另行对该部分债权申请新的财产保全。
总结
综上所述,对于保全财产能否追加的问题,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有不同的尺度。当事人在申请追加保全财产时,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追加保全财产的必要性,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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