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与仲裁
时间:2024-07-20
财产保全与仲裁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申请人的胜诉权益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其他情况而受到损害,由仲裁机构依申请采取的临时性措施,以确保申请人将来执行仲裁裁决时的财产权益。它是在仲裁有效进行和确保裁决可以得到执行的前提下,对申请人可能受到损害的财产进行的紧急保护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按照《仲裁法》,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匿、毁损其财产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情形之一的; 涉案标的为金钱或有价证券,需要采取保全措施避免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因迟延执行仲裁裁决可能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并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或者是否已经提起仲裁请求为前提。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
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处分指定财产; 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经营活动等行为限制措施;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考虑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以及案情的具体情况。同时,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是适当且有效的,不得因采取保全措施而对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程序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标的;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申请采取的具体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仲裁机构作出裁定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地;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提供担保的情况; 裁定的期限; 其他应载明的事项。仲裁机构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立即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根据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立即履行裁定。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的,仲裁机构可以强制执行。
四、财产保全的撤销或变更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者变更。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仲裁机构应当在收到撤销或者变更申请后15日内作出裁定。
仲裁机构撤销或者变更财产保全裁定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足的;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明显不当损害的; 出现其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形。五、财产保全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保证金、银行保函或者其他足额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仲裁机构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的损害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数额由仲裁机构裁定。
仲裁机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由仲裁委员会裁定。
六、财产保全与仲裁的关系
财产保全与仲裁程序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维护仲裁程序的有效进行和确保仲裁裁决的执行,它是仲裁程序的一个重要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又以仲裁程序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仲裁程序中,才能申请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应当正确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仲裁机构应当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依法采取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及时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正确适用财产保全制度,不仅能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够保障被申请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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