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港法院财产保全公告
时间:2024-07-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本院于**日期**对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诉被告**被告姓名****案号**一案,裁定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所有或控制的以下财产予以保全:
一、不动产
位于**地址**的不动产,面积**面积**,**产权证号**; 位于**地址**的不动产,面积**面积**,**产权证号**; 位于**地址**的不动产,面积**面积**,**产权证号**;二、动产
型号为**型号**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车牌号**; 型号为**型号**的电脑一台,机器号**机器号**; 型号为**型号**的手机一部,型号**型号**;三、银行存款
账号**账号**,开户行**开户行**,余额**人民币****金额**元; 账号**账号**,开户行**开户行**,余额**人民币****金额**元;四、其他
型号为**型号**的珠宝首饰一套,包括**详细描述**; 型号为**型号**的收藏品一套,包括**详细描述**;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处分、转移或者损害上述财产。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对本公告所列财产有权提出异议,自公告之日起**天数**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说明异议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特此公告。
龙港法院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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