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案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嘛
时间:2024-07-14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是在诉讼提起之后才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立案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之一,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讼前保全: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危险的。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得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与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行为或危险,或者有证据证明情况紧急; 担保书。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但案件尚未立案,因此申请书应当直接递交至法院立案庭。
法院收到诉讼前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充分。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准许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应当及时驳回。
诉讼前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当立即执行。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对其财产接受保全。
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申请,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认为保全错误的,应当裁定撤销保全。
此外,在以下两种情形下,诉讼前财产保全也应当被撤销:
申请保全不当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的,裁定撤销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准予保全裁定的一个月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对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准予保全的同时,应当责令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申请人在裁定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保全。
如果申请人按时提起诉讼,立案前采取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要求,对其财产接受保全。如果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诉讼或者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措施,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但是,诉讼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用保全措施,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特殊情况下才得以适用,法院在审查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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