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由谁负担
时间:2024-07-12
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法院或者仲裁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执行判决、裁决,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就是其中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具体内容是将涉案财产控制起来,以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分财产,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费是指法院或者仲裁庭在执行过程中,为保全、执行涉案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包括执行人员的差旅费、保管物品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预交执行费用。因此,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费原则上由申请人负担,即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预先支付。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还规定,在下列情形下,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败诉,即被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终败诉,则财产保全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人撤回申请,即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撤回申请,则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措施不当,造成损失,即申请财产保全的手续不合法或不当,导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则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负担。在特殊情况下,法院或者仲裁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负担财产保全费。
对于预交财产保全费的数额,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根据财产保全的实际需要确定,并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申请人未按时预交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中止执行。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应当予以退还:
保全措施被解除或撤销的。 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并且未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预交的财产保全费,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或者仲裁庭强制执行。
案例1: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乙返还其借款10万元。法院受理后,甲申请人民法院对乙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裁定对乙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甲预交了房屋查封所需的保全费5000元。
判决后,乙不服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执行庭收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立即解除房屋查封措施,并向甲退还了5000元财产保全费。
分析:在该案例中,甲申请财产保全,但未胜诉,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甲负担。由于乙在二审阶段胜诉,导致一审裁定的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因此法院应当退还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
案例2: 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的欠款。法院受理后,责令乙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未按时履行义务,甲向法院申请对乙名下的汽车进行查封、扣押。法院经审查,裁定查封、扣押乙名下的汽车。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委托其他单位查封、扣押乙名下的汽车,实际支付了1000元的保全费。乙拒不支付保全费。甲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全费。
分析:在该案例中,甲申请财产保全,并且乙未按时履行义务,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由乙负担。乙拒不支付保全费,甲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保全费。
财产保全费的负担主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败诉或有其他法定情形时由被申请人负担。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财产保全费的数额,并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预交。申请人未按时预交的,法院或者仲裁庭应当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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