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办理规范
时间:2024-07-09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制度对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障权利人最终实现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财产保全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案件类型日益复杂,财产保全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办理工作,提高财产保全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现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范。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私权争议的当事人;
2. 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证据;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申请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必须明确、具体。
(二) 申请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
2. 能够证明申请保全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材料;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4. 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三) 审查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
(一) 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当事人请求的最终结果为限,一般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相当,并考虑保全措施的成本和效率。
(二) 保全方式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和资金;
2. 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3. 其他需要采取的保全措施。
(三) 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一) 担保形式
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二) 担保责任
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如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申请人败诉,或者认定需要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因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一) 异议主体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及保全范围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 异议期限
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五日内。
(三) 异议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维持或者解除财产保全。
(一)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也是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不断提高财产保全工作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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