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租金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4-07-04
**案号:**(填写案号)
审判长:(填写审判长姓名)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姓名)
书记员:(填写书记员姓名)
申请人:(填写申请人姓名)
被申请人:(填写被申请人姓名)
案由:财产保全
裁定日期:(填写裁定日期)
原告申请要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标的为(填写保全标的)。原告主张,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拖欠租金,数额为(填写租金数额)。原告认为,若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被申请人答辩称,其并未收到原告的催租通知,对所欠租金不知情。被申请人表示愿意在一定期限内补缴租金,请求法院不予保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填写日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填写租金数额)元/月,租赁期限为(填写租赁期限)。截至(填写日期),被申请人已拖欠(填写拖欠月数)个月租金,共计(填写拖欠租金数额)元。原告已向被申请人发出催租通知,但被申请人未按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情况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申请人拖欠租金。若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处分其财产,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填写被申请人姓名)名下的(填写保全标的)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期限为(填写保全期限)。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填写审判长签名)
审判员:(填写审判员签名)
书记员:(填写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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