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做财产保全的情况
时间:2024-07-03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也是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
虽然财产保全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能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能做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人,即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利害关系人; 必须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即申请冻结的款项或查封、扣押的财产; 必须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提供担保确有困难的除外;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必须有合法、有效的请求,即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其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在财产保全范围内:
被申请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被申请人维持生产经营必需的工具、设备,和种子、饲料等财产;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例如知识产权、股权等,法律也对其保全方式做出了特殊规定。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不得超出实现债权的必要限度。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其诉讼请求数额,或者存在其他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或者减少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公共服务中断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除上述情况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不能做财产保全的情况。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财产保全提供方便,不得设置障碍,拖延时间,也不得索取不当利益。
为了避免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在提起诉讼前,应及时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尽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应尽快提起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尽早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案件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并说明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 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尽量选择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 应与承办法官保持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院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总之,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在实践操作中,申请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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