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计机关如何办理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01
在审计过程中,为防止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资产,逃避审计监督和法律追究,审计机关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至关重要。本文将重点解读审计机关办理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依据、适用情形、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审计机关办理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或者其他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追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个人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和实施,应当坚持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在调查财政违法行为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
4. **相关司法解释**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资产的行为,可能导致无法执行审计决定或者难以执行审计决定的;
2. 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责任人员有证据证明其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资产的意图,并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审计机关办理财产保全,一般应遵循以下流程:
1. **立案调查阶段:**
- 审计组在审计实施方案中明确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说明理由。
2. **提出申请:**
- 审计组认为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撰写财产保全申请书,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3. **审查决定:**
- 审计机关负责人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作出财产保全决定;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4. **执行保全:**
- 财产保全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5. **解除保全:**
-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保全: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二)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三)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四)保全期限届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解除的其他情形。
1. **合法性原则:** 审计机关办理财产保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或者滥用职权。
2. **必要性原则:**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其目的和必要性相适应,不得过度保全。
3. **比例原则:**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相当,不得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4. **及时性原则:** 审计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财产保全决定,并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损失的发生。
5. **告知义务:** 审计机关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告知被执行人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是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审计机关在办理财产保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程序正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确保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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