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财产保全费计算
时间:2024-06-30
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了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而在申请财产保全的过程中,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案例,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财产保全费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为调查被申请人财产状况、采取保全措施等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财产保全费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山东省财产保全费的计算主要依据以下两部法律法规:
1.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2015〕5号)
山东省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申请保全的标的额和保全措施的种类来确定。
(1)申请财产保全的,按照申请保全的数额或者价额,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收费;
2)1,000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3)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4)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2%交纳;
5)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6)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05%交纳。
(2)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累计计算不超过10万元。
对于下列财产保全措施,如果难以计算财产保全费,则按件收取费用,每件交纳50元至1,000元:
1)查封、冻结动产,且不可估价的;
2)查封、冻结权利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且不可估价的;
3)查封不动产的;
4)冻结银行账户的;
5)其他难以计算财产保全费的。
1. 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并于三日内通知申请人预交保全费用;申请人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放弃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 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最终由败诉方负担;申请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延期或者免交。
3. 保全错误的,由人民法院负担该保全费用。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财产,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
计算方法:
本案中,甲公司申请保全的数额为100万元,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方法,应交纳财产保全费为:1,000元 + (100,000 - 1,000) * 1% + (1,000,000 - 100,000) * 0.5% = 5,500元。
案例二:
张三与李四存在借贷纠纷,张三起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5万元,并申请查封李四名下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经评估,该汽车价值4万元。法院裁定查封该汽车。
计算方法:
本案中,张三申请保全的汽车价值4万元,按照上述比例计算方法,应交纳财产保全费为:1,000元 + (10,000 - 1,000) * 1% + (40,000 - 10,000) * 0.5% = 1,250元。
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财产保全费金额以法院的实际收取为准。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保障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了解山东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对于当事人合理维权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最优的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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