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财产可以申请保全嘛
时间:2024-06-29
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救济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标的物的毁损、转移或灭失,以确保日后生效裁判的执行。政府财产作为特殊的主体,其能否申请保全,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力的合理行使问题,引发了学界的广泛探讨和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政府财产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财产,具有以下特殊性:
公有属性:政府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享有公有属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公益目的:政府财产的设立和使用主要服务于公益目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管理职能:政府对财产的管理行使着公共职能,既包括所有权人的身份,也承担着管理者的责任。对于政府财产能否申请保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绝对不能保全:认为政府财产具有公有属性,不能作为被保全的标的物,保全将损害国家利益。 有条件保全:认为政府财产原则上不能保全,但如果与国家利益冲突不大或者需要保护特定公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保全。 可以保全:认为政府财产与私人财产具有同等权能,不能因其特殊性而排除申请保全的权利,只要符合保全条件,均可依法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保全将会严重影响执行的,可以裁定不保全”。
该规定体现了以下原则:
优先原则:政府财产的保全以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益目的的实现为前提。 衡量原则:法院在裁量是否保全时,应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包括标的物价值、保全的必要性和保全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 担保原则: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原则上可以不保全政府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政府财产保全:
行政诉讼: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中,申请人对政府财产提出保全申请,以防止行政机关转移或者变卖政府财产,逃避责任。 民事诉讼:在侵权责任纠纷、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中,原告对政府承担的债务申请保全,以防止政府财产的转移或灭失,使判决难以执行。 执行异议或复议:在执行异议或复议案件中,申请人对政府财产提出保全申请,以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政府财产,使执行异议或复议决定难以执行。申请政府财产保全,应当遵守以下流程:
递交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据 材料,如证据清单、财产清单等。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保全裁定:受理后,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作出保全或不保全的裁定。 执行保全:裁定保全后,人民法院将有关财产交由指定的人看管,或者采取其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政府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谨慎申请:是否保全政府财产直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益目的的实现,应当谨慎申请,避免滥用保全权利。 提供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如被执行人有转移或变卖财产的证据等。 承担后果:申请人应当承担因保全措施而给政府财产造成的损害后果,如因保全导致财产贬值或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政府财产的保全是一项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利益、公益目的、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优先、衡量、担保的原则,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合理适度地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力的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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