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法律规定2017
时间:2024-06-27
**引言**
财产保全,作为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申请人处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基本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性保护措施。**适用条件**
财产保全具有三个方面的适用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有执行力的合法凭证,证明被申请人拥有财产; 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 财产保全必须是对资产进行限制,而不是剥夺其所有权。**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知识产权纠纷; 财产分割; 追缴非法所得。**申请程序**
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具有执行力的合法凭证;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处分或者隐匿财产行为的证据。**审查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分。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它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处分或者隐匿其财产; 扣留被申请人的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对被申请人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解除保全措施**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 人民法院裁决执行的。**责任承担**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负有诚信义务,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滥用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7年财产保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7)第二百条规定,财产保全期限为六个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在期限届满前延长一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作出裁决或者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第13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保全申请人的债权、权利等因素,决定财产保全的种类、范围和数额。
**结论**
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完善,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财产保全条件,谨慎适用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知识阅读